監事是有限公司設立時,必須提供的任職人員。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至少需要兩個人員。一個是法人,一個是監事,這兩個職位不能由同一人員擔任。那么公司設立的監事職位,監事有哪些職權?擔任公司監事是否存在風險?
首先:監事是選舉產生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職期屆滿,還可以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其次:那么公司掛名監事有風險嗎
根據監事有無過錯確定,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監事的義務和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執行監事會決議;
(2)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漏公司秘密,不得擅自傳達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會議的內容;
(3)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4)監事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2、監事的特別義務:
(1)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2)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是掛名監事,但是對外,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建議你與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權利義務關系。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在實際的公司運營中,監事的掛靠比較常見,一定要按要求提供監事人員,明確監事的權利和義務。根據監事有無過錯確定,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監事在公司中是有責任和義務的,如果公司因為監事的失職發生了對外糾紛,監事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負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擔任監事也是有條件的,只有滿足條件才有資格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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